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劳动(人力资源)和社会保障局: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《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苏医改发[2009]5号)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[2010]102号)精神,合理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,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,现结合我市实际,提出如下意见,请各县(市、区)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各县(市、区)要将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中属于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范围的,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。
二、基本药物属于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的甲类药品,各县(市、区)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。
三、基本药物属于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的乙类药品原设有个人自付比例10%及以下的药品,取消个人自付比例;自付比例20%及以上的药品调整为10%。
二○一○年三月二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