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《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等级目录》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市各有关单位:
根据市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要求,结合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10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药品目录》),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,制订《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等级目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《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等级目录》中的药品分设为乙0类(简称乙0,下同)、乙1类、乙2类、 乙3类、乙4类;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分别按0%、10%、“20%、30%、40%先予负担,其余按南通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。
二、各定点单位要按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、临床技术操作规范、临床诊疗指南、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临床路径等规定合理用药。严格执行《药品目录》中限定支付范围等规定,加强《药品目录》的使用管理。
三、各统筹地区要将定点单位执行使用《药品目录》的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(含异地就医费用,以实际报销时间为准)。原通人社(L)〔2010〕138号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。
五、各县(市、区)遵照执行。
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2年12月21日